近日,市区刘先生持转让过来的健身卡去消费,但健身俱乐部称该卡不可以转让,并予以扣留。
3月6日晚,刘先生到飞速健身俱乐部健身。在他健完身后,向前台工作人员索要健身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健身卡不是他本人的,他们要暂时扣留该卡,等原始持卡人来领取。
3月7日,刘先生投诉到温州商报。他告诉记者,被扣的是一张5年健身卡,是去年12月,他从一名学生那转让过来的,花了2000元,最近刚拿出来使用。记者随后来到飞速健身俱乐部。该健身俱乐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刘先生使用的健身卡,是他们健身俱乐部在四周年店庆活动中送出的,获奖的是一位王姓学生。双方当时签过协议,协议中提到该卡不可以转让。现在扣留该卡是为了保障原始持卡人的利益。
事后,记者看到了这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是一式一份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所填写的只有姓名、住址等,备注上的内容是该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填写的“该卡不能转让,只限本人使用”,但健身卡上并没有写到这一点。3月10日,经江滨工商所调解,消费者与飞速健身俱乐部达成协议,由健身俱乐部以2000元买回5年赠卡,再补偿给消费者一张1年半的健身卡。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千多律师认为,健身卡是消费者花钱买来的,并非非法所得,而且健身卡上也没注明“只限本人使用”、“不能转让”等字样,健身俱乐部应当给予使用,而不应扣留该卡。至于健身俱乐部提供的与原始持卡人的协议,并不能约束刘先生,只能约束原始持卡人。而且协议中备注一项的内容还是由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填写的,有后加的嫌疑。曾云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