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提醒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应注意保留原件以及票据
本报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美体内衣没有穿出美体效果,却惹来一身发痒的红斑。然而,面对拥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多项证明文件的美体产品,王女士如何让商家为自己的“损伤”埋单?
适值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东莞中院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遭遇这类因产品缺陷而致人受损的侵权官司时,应注意保留产品原件以及购买票据,并证明“损伤”由缺陷产品所致。
穿不到半个月全身起红斑
2006年4月12日,住在东莞万江的王女士花了3000元,从朋友叶小姐的店里买了一套纤瀛的美体内衣以及同品牌的内裤一条。为了确保达到该品牌内衣所宣传的美体效果,除了洗澡,王女士基本上都穿着这套内衣,只是定期更换内裤。如此持续了不到半个月,王小姐发现她身上美体内衣所覆盖的部位,包括胸部、腹部、臀部等位置,都出现大面积红斑。而且,红斑遍布的地方还阵阵发痒。为了挠痒,王女士彻夜无法安睡。
2006年5月4日,王女士到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看病。此时,她身上一些部位的红斑已经发展成环状,中央甚至呈现紫色疱疹。经医生诊断,王女士的病情属于“接触性皮炎”。通过治疗,她的红斑症状才逐渐消退。事后,王女士与售卖内衣的叶小姐进行交涉,将内衣退还给了对方,并要求其提供赔偿。但双方无法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
至此,这对曾经的好朋友彻底撕破脸,王女士将叶小姐告上了法庭。
应保留缺陷产品作证据
事实上,对于王女士来说,这场官司并不好打。
首先,她要证明自己的红斑症状是因穿着美体内衣所引起,但她已将购买的全套内衣、内裤都归还给了店家;其次,她要证明自己所购买的美体内衣存在质量问题,但店家能够出示全套的证明文件,证明该产品“质量过关”。
由于内衣原件已经被退回给商家,而且王女士也仅能证明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却没有内衣质量有问题的证据。因此,这套由叶小姐售卖的美体内衣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质量有问题。也因此,王女士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但是,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提供的一份重要证据。这是由东莞市工商局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据笔录的内容反映,叶小姐承认自己清楚王女士使用纤瀛健康调整型内衣出现皮肤过敏现象,并解释出现过敏现象应该是不适合使用该产品而引起皮肤过敏。
根据这一证据,法院认为王女士所受到的损害与穿着内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因此,法院酌定叶小姐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