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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检产品
发证产品分为三大类12小类。
(一)护肤类产品
(1)雪花膏、香脂;
(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
(4)护肤水。
(二)发用类产品
(1)洗发液、护发素;
(2)洗发膏、发乳、发油;
(3)头发用冷烫液;
(4)染发剂;
(5)定型发胶、发用摩丝。
(三)美容类产品
(2)指甲油;
(3)唇膏。
二、检验依据
GB7916-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9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2285-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4-97 发乳
QB/T2286-97 润肤乳液
QB1643-92 发用摩丝
QB1644-92 定型发胶
QB/T1645-92 洗面奶
QB/T1857-93 雪花膏
QB/T1859-93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1860-93 洗发膏
QB/T1861-93 香脂
QB/T1862-93 发油
QB/T1974-94 洗发液
QB/T1975-94 护发素
QB/T1976-94 化妆粉块
QB/T1977-94 唇膏
QB/T1978-94 染发剂
QB/T2287-97 指甲油
护肤水执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及《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抽 样
按化妆品发证产品的三大类12小类进行抽样,对申请企业上报的12小类中每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以该厂生产量大的那个产品的品种抽样);
抽样地点:生产厂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抽样依据:按QB/T1684-93第6章“抽样”办法进行抽样。
四、抽样及检验程序
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每一小类产品抽取一种)进行封样,供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为12个小包装(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散装产品的取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另加标样)。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指甲油取样量为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唇膏取样量为15支(总重量不得小于60g)。香水取样量为20瓶(总体积不得少于200ml);
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包装标志”和外观指标(包括质量允差)按每种产品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指标做出“判定结论“
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必须填好“封样单”(包括现场检查的“判定结论”),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一起统一签封;
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包括外观等指标)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 信息来源:中国国际美容网 |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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