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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出台新规
以后化妆品标签将不得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记者日前从质监局了解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我市作为化妆品国家级生产基地,化妆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家众多,违反标识标注规定的案件在历年查处的违法情况中占一定比例。为了帮助相关企业和商家正确掌握国家相关政策,保证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符合规定,市质监局将于5月18日就化妆品标识新管理规定举办“化妆品国家相关政策与实用技能”研讨培训班。培训将邀请省标准化管理专家就《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等化妆品法规规章进行讲解,并将对认证标志、荣誉称号及相应标志的依法标注、相关说明性文字的依法表述、产品包装设计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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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义乌新闻网 |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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