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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牙膏沐浴露将列入“化妆品”
中国美体网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 点击数:[ 1633 ] 次   上一篇 下一篇

 消炎、杀菌、去痘……这些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将正式生效,但原定的执法查处期则因故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开始,届时,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罚款。

    明确化妆品新定义


    据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早在去年8月27日就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定于下月起正式施行。但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查处。这意味原本下月起开始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执法查处期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


    记者从广州市质监局了解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


    据悉,一旦《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化妆品标识中将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化妆品多宣扬“疗效”


    昨天,记者走访多个商场的化妆品柜台发现,这些大商场销售的化妆品一般都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生产许可证等必须标注的内容,但全成分表却少见,至于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称其医疗作用经“临床验证”。


    一品牌沐浴露称其含有的某种物质能“深层洁净皮肤上有害物质,显著改善肌肤粗糙、干燥等常见问题”;某著名品牌的防晒霜则宣称可“防止日晒后所引起的肌肤红肿发炎、变黑等伤害”;某护手霜则对“手部皲裂、粗糙和冻疮有颇佳的效果”。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至于即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的牙膏,一些夸大其词的说法,使得某些牙膏不再是牙膏,而是药品了。记者看到,包括一些知名牙膏在内的众多牙膏,干脆将其作用(疗效)列举出来,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一些更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煞是诱人。


    据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后,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打擦边球宣传医疗效果的广告将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存在,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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